我睇完,問左幾個人,都唔知佢犯咩法。
網上徵少女$150任摸 官斥青年誘人墮落還柙候判
【本報訊】無業青年在網上徵求未成年少女作不道德交易,付酬150至300元讓他任摸。案件昨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訊,涉案青年承認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,求情稱本案並無事主受害,盼法庭輕判。但裁判官施萬德斥責被告有意圖誘使未成年少女墮落,判監刑罰適合,將被告還柙至12月2日,待索閱報告判刑。
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高級督察葉維健指出,本案為首宗利用互聯網徵求未成年少女收錢任摸的罪行。警方發現被告於一星期內,以五個不同名稱的登記賬戶,同時在網上發放有關不道德交易的訊息。他呼籲青少年要合法地使用互聯網,切勿以身試法。
目標12至16歲
被告葉宇庭(22歲),被控於本年5月13日至16日,在元朗朗屏寓所的電腦意圖犯罪,即猥褻侵犯12歲至15歲人士。案情指出,警方在雅虎網站的知識區,發現有人上載誘使16歲以下少女被人撫摸或性交的訊息,內容為「我想搵女仔,一個鐘可以任摸、任$150-200,兩個鐘可以任摸、任$250-300,唔做愛,所以我想搵16 age or以下的女仔玩……」所有訊息均附上同一個電郵地址sob9999@yahoo.com.hk。
警方根據網址登記,於上月29日掩至被告寓所拘捕他,並在其家中電腦找到同類訊息。被告在警誡下表示,曾有三至四個回覆,其中一次相約對方到西鐵線元朗站會面,但對方並沒有出現。被告又指其目標是12至16歲的女孩子,貪她們年輕,無收入,較易受騙。
辯方求情表示,被告與父母及胞姊同住,他讀至中七,曾任職文員,犯案時無業,盼法庭考慮被告認罪及非常內疚,給予機會輕判。案件編號:TMCC4408/08
(撰自12/11蘋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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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咁解...
公然籲非禮性交成年人亦屬違法
大律師陸偉雄表示,若有人公然呼籲他人讓自己非禮或性交,無論事主是否成年、雙方是否同意,均已屬違法。
律師:有違公眾道德
他解釋,由於法例背後的理念認為16 歲以下未成年人士「未懂性」,沒有能力保障自己,即使他們同意讓人非禮或性交,法理上仍不能視為同意,以保障他們免被他人利用,若雙方有實質行動,發起人更會面對非禮或強姦罪名。
陸偉雄又指出,即使雙方均為成年人,而且同意性交,但雙方的協議在某程度上已違反了公眾道德,法律亦不能容許社會鼓吹這些風氣,故同樣被視為犯法,有可能被控以有違公德罪。他續指出,任何人士透過互聯網作以上呼籲,即使沒有付諸行動、只屬開玩笑性質,亦屬干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名,故他奉勸公眾不應在網上發布有關言論。
(撰自12/11明報)
咁我仲唔明,就算唔講剝削少女「被摸權」呢樣野,咁兩個成年人同意性交,仲可唔可以叫非禮呀大哥?咁兩夫婦為左增加情趣玩下非禮遊戲又算唔算犯法呢?
律師果然係律師,講o既野真係唔係我呢種凡人聽得明。
10 型人搭訕:
The wrong doing of this guy "葉宇庭" is he share the same last name and one character in the first name with me!
你好! 很喜歡看你的blog, 只是第一次留言 =]
在這裡找:
http://www.legislation.gov.hk/eng/home.htm
可以找到:
http://www.legislation.gov.hk/blis_ind.nsf/E1BF50C09A33D3DC482564840019D2F4/AABF383866751EA5C825648300322823?OpenDocument
衰手多,邊個叫佢咁醒,將自己既「想法」打出嚟。
「想」手多多摸靚妹喎,咁不道德,諗吓都罪大惡極啦。
乜摸都唔得咩?
我以為插先唔得。
死!
側田,我就係好似你咁諗囉,下!乜摸下唔得架咩?咁樣算唔算剝削16歲以下少女「被摸權」?宜家D後生女真係慘。
尹兄,其實我覺得佢唔係衰手多,宜家話佢「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」,咩罪黎架呢D?我覺得佢勁誠實喎。
成段文最搞鬼呢兩句--
「本案為首宗利用互聯網徵求未成年少女收錢任摸的罪行」,收錢任摸的罪行?即係點。
「有意圖誘使未成年少女墮落」好驚,咁我成日寫埋D性治療野算唔算誘使人墮落?
上次陳x希事件,其實已經令好多人驚覺「不誠實使用電腦罪」既權力其實好大,而呢條法例既定義其實亦十分模糊--不過政府冇誘因去review呢條例,因為條例越模糊,對政府泥講越方便(權在政府手中也)
同埋我想講,係呀,如果政府係要針對你(三點),你可以係算做「有嫌疑犯法」,一切要打完官司先能定。
又,其實我地每日都有犯法既行為,例如,有邊個敢話自己未試過未轉燈過馬路?但咁就已經犯左「交通安全條例」中既法,只不過呢類犯法,俾人捉既情況較少,後果亦唔算嚴重咁解。
如果有人俾粒糖一個六歲o既小妹妹俾佢摸, 咁樣算唔算犯法呢? 如果算, 咁如果個小妹妹係十歲又犯唔犯法呢. 最後要討論o既就係究竟幾多歲先唔算犯法, 我覺得十六歲係一個適合o既年齡
其實我有個問題想問好耐,點解你地記者描寫拘捕行動時,不論被捕者係持械旗兵抑或係黑客宅男,一律皆以「掩至」二字形容?我覺得好搞笑囉,好似要爭分奪秒,拉唔切人會死得人多咁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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